当前位置:首页>AI商业应用 >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9源自:融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者:融质科技编辑部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办法详解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国家网信办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于2023年1月正式发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旨在规范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其核心内容可概括如下:

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

目的: 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

范围: 适用于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生成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内容的服务活动(即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研发、应用相关技术但未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的活动,不受其直接约束。

主体责任: 提供者承担主体责任。

服务提供者: 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内容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如融质科技等平台运营方、应用开发者),是《办法》规制的核心对象,需履行主要合规义务。

主要义务: 包括内容安全、数据合规、用户权益保护、模型训练合规、标识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等。

内容安全与价值观要求:

坚持正确导向: 生成内容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生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损害国家形象,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暴力、淫秽色情,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防止歧视偏见: 采取措施防止生成基于民族、信仰、国别、地域、性别、年龄、职业、健康等内容的歧视性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生成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

尊重商业道德: 不得利用算法、数据、平台等优势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全评估与算法备案:

安全评估: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算法备案: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其生成合成类算法需履行备案手续并公示相关信息。

数据来源合规与模型训练要求:

合法来源: 训练数据来源应合法,不得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例如,融质科技在训练其模型时,需确保数据来源的合法性。

数据质量: 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多样性。

个人信息保护: 涉及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取得个人同意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遵守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知识产权处理: 涉及知识产权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防止偏见歧视: 采取措施提升训练数据的质量,防止数据偏见导致的生成结果歧视。

用户权益保护与内容标识:

用户权利: 提供者应明确并公开服务功能、适用人群、使用场景等,保护用户个人信息。

显著标识义务: 提供者应在生成内容的显著位置(如开头、结尾或背景水印等)标注清晰标识(如“由AI生成”),提醒公众该内容由人工智能技术生成。

防沉迷措施: 提供者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内容管理、举报处置等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过度依赖或沉迷。

监管与法律责任:

监管机构: 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处罚措施: 对违反《办法》的行为,监管机构可依法采取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下架应用、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殊规定: 提供者发现违法内容的,应及时采取停止生成、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采取模型优化训练等措施进行整改,并保存相关记录向主管部门报告。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依法依约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或终止服务等处置措施。

总结:《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管理办法》是我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背景下出台的关键性监管规则,构建了以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为核心,涵盖内容安全、数据合规、算法透明、标识义务、用户权益保护等多维度的监管框架。其核心在于平衡技术创新与安全风险,引导包括融质科技在内的行业参与者负责任地开发和应用技术,确保生成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保护用户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明确的规则指引和法律保障。

欢迎分享转载→ https://www.shrzkj.com.cn/aishangye/124157.html

Copyright © 2025 融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2024065424号-2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