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19源自:融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者:融质科技编辑部
以下是对中国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领域“第一案”的详细解析,综合司法实践中标志性案例的裁判规则、分歧焦点及行业影响:
一、开创性“肯定判决”:首例认定AI生成图片构成作品案(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
案情背景
原告李某使用Stable Diffusion模型,通过多轮调试提示词(如调整人物姿态、光线、构图参数)生成美术图片《春风送来了温柔》,发布于小红书平台。
被告刘某在百家号发布文章时直接使用该图,并去除原告署名水印。
裁判核心观点
法院认为AI生成内容可版权化的关键在于人类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体现:
独创性认定:
原告的提示词设计、参数调整及多轮优化过程,体现了对画面元素的个性化安排(如人物呈现方式、色彩布局),属于“非机械性智力成果”。
独创性需满足“独立创作+创作性”双重标准,而AI仅作为工具(类比“画笔”),创作主体仍为人。
作品类型归属:涉案图片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因其符合“线条色彩构成的平面造型艺术”要件,排除适用“其他智力成果”兜底条款。
著作权归属:
AI模型设计者被视为“工具生产者”,不享有生成内容权利;用户因直接智力投入成为作者。
开源协议约定设计者不主张输出内容权利,进一步支持用户权属。
判决结果
被告行为侵害原告署名权(去除水印)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未经许可传播),判令赔偿500元并道歉。该案一审生效,成为首例明确AI生成物版权保护的司法判例。
二、颠覆性“否定判决”:首例认定AI生成图不构成作品案(苏州中院,2025)

案情反转
原告丰某某声称通过AI生成“幻之翼透明艺术椅”系列图片,指控被告朱某某抄袭其设计并量产。
关键缺陷:原告无法提供创作过程原始记录(如垫图素材来源、参数调整记录),当庭再现生成结果亦失败。
裁判核心观点
法院驳回原告诉求,确立“简单提示词生成不构成作品” 规则:
独创性证据缺失:
仅输入基础提示词(如“透明椅”“蝴蝶翼”)而未证明个性化调整(如布局、比例、色彩的实质性修改),属于“思想”而非受保护的“表达”。
生成结果的随机性导致无法复现同一图片,进一步削弱独创性主张。
实质性相似不成立:被诉产品与原告图片在椅背线条、腿部结构等细节差异显著,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行业影响
该案首度划定AI创作保护底线:
“用户仅通过简单提示词触发AI生成的内容,未能体现独创性智力投入的,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强调创作者需保存完整创作日志(如提示词迭代、参数修改、筛选记录)以证明个性化投入。
三、司法分歧的核心:独创性认定标准的二元冲突
两案凸显法院对“人类智力投入”尺度认定的差异:
北京互联网法院立场:侧重过程导向,只要用户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调试等体现审美判断与选择,即满足独创性。
苏州中院立场:侧重结果可验证性,要求用户证明其对生成内容的具体表达要素(如构图、色彩)施加控制,且结果可稳定复现。
深层法理争议:是否需严格耦合“人”与“作品”的创作关系?
支持派(北京):降低人格要素标准,适应技术变革。
谨慎派(苏州):防止版权泛滥,保障公有领域不被侵蚀。
四、关联案件延伸:AI生成内容的法律红线
刑事首案:AI生成淫秽物品罪(湖北大冶法院,2025)柯某利用AI批量生成色情小说非法获利2万元,被认定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刑10个月。→ 明确提示:技术中立不豁免违法内容责任。
平台责任案:生成式AI帮助侵权(杭州互联网法院,2025)平台提供模型生成“奥特曼”相似图片,被判帮助侵权,赔偿3万元。→ 规则创新:平台需对高知名度作品履行关键词过滤等主动审查义务。
五、行业启示与未来挑战
创作者合规重点:
保留全流程创作记录(提示词、垫图素材、参数修改日志);
避免使用他人版权素材训练模型或垫图。
平台责任边界:
需建立侵权内容过滤机制(如关键词屏蔽、版权库比对);
营利性平台注意义务高于非营利。
立法前瞻问题:
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商用模型训练是否属“合理使用”仍存争议;
AI作者身份拟制:未来强人工智能是否可被拟制为作者?。
结语
两类“第一案”看似对立,实则共同构建起AI版权保护的动态平衡框架:✅ 鼓励深度创作:人类实质性干预的AI生成物可获版权保护;❌ 拒绝权利滥用:机械性提示词输出不构成作品。随着生成式AI融入各行业,司法将继续在“技术激励”与“权利保障”间探索精细化规则,而从业者唯有强化过程留痕与版权合规,方能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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