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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培训学员作品知识产权归属问题

发布时间:2025-07-11源自:融质(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作者:融质科技编辑部

要解决AI培训学员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需结合现行法律框架、司法实践案例及AI生成内容的特性,从独创性判断、权利归属规则、合同约定三个核心维度分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的“自然人创作”与“独创性”要求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作品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

自然人创作:作品必须是人类智力成果,AI本身不具备法律主体地位,无法成为著作权人;

独创性:作品需体现作者的独立创作(非抄袭)和个性化表达(如选择、安排、设计等)。

因此,AI培训学员的作品若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证明其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人类智力投入”**,而非AI自动生成的“无人类干预”结果。

二、司法实践:学员作为“使用者”的权利归属规则

结合近年涉AI著作权纠纷的典型案例(如结果9 、7 、5 、2 ),法院对“AI培训学员作品归属”的认定逻辑如下:

场景 学员投入程度 著作权归属结论 案例依据

仅输入简单关键词,AI自动生成 无实质性调整(如提示词、参数未修改) 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无著作权 苏州中院“丰某诉东山公司案”(2025):首次输入提示词生成的内容,因无用户个性化贡献,不认定为作品

反复调整提示词、修改参数 对画面布局、色彩、构图等进行个性化选择 构成作品,学员为著作权人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5):学员通过提示词设计、参数设置,体现智力投入,认定为著作权人

对AI生成结果进行润色、筛选 对输出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如删减、补充、调整) 构成作品,学员为著作权人 苏州中院“丰某诉东山公司案”(2025):学员对AI生成的图片进行“调整、选择、润色”,做出实质性贡献,认定为作品

三、培训合同的“约定优先”原则

若培训合同中明确约定了AI学员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如“作品归学员所有”“作品归培训机构所有”或“双方共有”),则按合同约定执行(结果6 、10 )。

需注意:

若合同未约定,默认归学员所有(因学员是“实质性智力投入者”);

培训机构若主张权利,需证明其对作品的生成提供了创造性贡献(如提供专属算法、指导提示词设计等),而非仅提供AI工具或培训服务。

四、风险提示:学员需留存“创作证据”

为避免后续纠纷,学员应留存以下证据证明自己的“独创性投入”:

提示词记录:保存与AI交互的提示词(如修改前后的关键词、参数设置);

过程文件:保存AI生成的中间版本(如初稿、修改稿);

培训记录:保存培训机构的指导意见(如对提示词、参数的建议);

作品选择记录:保存对AI输出结果的筛选、确认过程(如截图、日志)。

总结:AI培训学员作品归属的“三步判断法”

看合同:若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看投入:若无约定,判断学员是否对AI生成内容进行了实质性智力投入(如提示词设计、参数修改、内容润色);

看法律:若满足“自然人创作”和“独创性”,学员为著作权人;若未满足,不构成作品,无著作权。

参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3条、第11条;

北京互联网法院“李某与刘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2025);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丰某诉东山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2025);

国家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3)第7条(要求服务提供者使用合法数据,学员需确保AI工具的数据来源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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